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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嘉資訊系統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8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安嘉資訊系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2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3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881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4月9日 1,000,000元 305,294元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25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881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8月24日 1,000,000元 853,169元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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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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