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品淯建材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8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品淯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國文 相 對 人 林佳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989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8年1月25日 1,500,000元 196,299元 111年6月29日 111年6月30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3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989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2 109年3月30日 800,000元 331,757元 111年6月29日 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