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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115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聲請人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呂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天送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專業之律師或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聲請人可至台北律師公會之一般下載區→相關資訊中,下載「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

㈡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因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變賣、拍賣不易,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10萬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 項、第3 條第4 項第9 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辦理)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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