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家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銘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家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關 係 人 孫大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第24行「許金源」之記載,應更正為 「高阿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