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賴碧麗、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賴碧麗 相 對 人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琳塏 即清算 人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9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9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14 號判決必須支付相對人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判決所示款項,但相對人行蹤不明,爰聲請准予閱覽本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14 號判決影本,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