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趙秀琦、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麗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琦 相 對 人 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 年度存字第157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950,268 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492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950,268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0 年度存字第157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歷審判決影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及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