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文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曾國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李泰興、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林昆虎、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李仲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黃文程 00000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泰興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相 對 人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00 相 對 人 李仲光 0000 張景河 李慶雲 李靜江 0000 李尚諺 李勝忠0 李勝華 張進在 李仲文 李丕彬 李淵清 李清元 蔡李美雲 李明昌 李明城 000 李英鑾 李淑惠 0 李淑卿 劉明鴻 劉韻玲 劉韻萍 林怡瑄 0 李燕清 李基益律師即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除外)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四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 字第306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61號及最高法 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878號判決確定,主文諭知訴訟費用之 第一審先確定部分依第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第二審判決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於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72,223元,第二審訴訟 費用為113,320元(僅000地號、000地號共有人需負擔),應 負擔之比例依附表一,應負擔之金額分別依後附表二、附表三,合計確定為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第二審繳納之裁判費,應向聲請人另外請求,如有爭議,應由其另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非本件裁判範圍,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當事人及依確定判決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比例 土 地 地 號 當 事 人 應有部分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黃文程 40分之29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0分之3 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80分之3 李基益律師 (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60分之12 (公同共有) 李秉祥 李清元 蔡李美雲 李明昌 李明城 李英鑾 李淑惠 李淑卿卿 劉明鴻 劉韻玲 劉韻萍 林怡瑄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黃文程 120分之103 臺北市 (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240分之17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40分之17 一審確定部分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黃文程 0000000分之69693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李仲光 0000000分之7003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張景河 0000000分之2071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信託登記予星展銀行) 0000000分之13659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0000分之134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 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0000000分之2777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李基益律師 (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0000000分之55562 (公同共有) 李淵清、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李燕清 0000000分之392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李慶雲 0000000分之98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李靜江 0000000分之392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李尚諺 0000000分之18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000地號 李勝忠 0000000分之112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000地號 李勝華 0000000分之112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000地號 張進在 0000000分之336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李仲文 0000000分之94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李丕彬 0000000分之84 附表二: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裁判費:1,192,223元+估價費80,000元=1,272,223元 二、第二審裁判費: 113,320元(僅547地號、604地號共有人需負擔) (一)第二審547地號裁判費:59,723元 (二)第二審604地號裁判費:53,597元 三、比例為應負擔訴訟費用以該地號分子合計,再依個別負擔之比例,例如:537地號之黃文程之應負擔之比例為其應負擔之分子696,934÷分子合計(696,934+70,033+20,714+136,594)×該地號之 訴訟費用37,152=28,013 土 地 地 號 公告地價價額 訴訟費用 當事人 比例 應負擔裁判費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109,000 37,152 黃文程 0.754 28,013 李仲光 0.0758 2,816 張景河 0.0224 832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0.1478 5,49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43,000 6,343 黃文程 0.754 4,783 李仲光 0.0758 481 張景河 0.0224 142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0.1478 93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9,834,000 59,805 黃文程 0.9038 54,053 李仲光 0.0908 5,432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17 103 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0.0036 21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811,000 35,340+ 59,723= 95,063 詳附表三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6,339,000 281,810 黃文程 0.9262 261,012 李基益律師 (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0.0738 20,798 (連帶負擔) 李淵清、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132,000 61,618 黃文程 0.9872 60,828 李燕清 0.0056 344 李慶雲 0.0014 85 李靜江 0.0056 344 李尚諺 0.0003 1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341,000 8,155 黃文程 0.9981 8,139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19 1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215,000 31,715+ 53,597= 85,312 詳附表三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0,264,000 123,235 黃文程 0.7495 92,365 李仲光 0.0753 9,280 張景河 0.0223 2,748 李勝忠 0.0012 148 李勝華 0.0012 148 張進在 0.0036 443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0.1469 18,10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33,376,000 202,976 黃文程 0.8962 181,907 李仲文 0.0012 244 李仲光 0.09 18,268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17 345 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0.0036 731 李丕彬 0.0001 20 李勝忠 0.0014 284 李勝華 0.0014 284 張進在 0.0044 89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9,732,000 424,074 黃文程 0.7713 327,088 李仲光 0.0775 32,866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0.1512 64,120 總 價 209,196,000 1,385,000 附表三(上訴確定後之一、二審訴訟應分擔之訴訟費用): 應負擔裁判費為:訴訟費用×二審判決附表之應有部分 土 地 地 號 當 事 人 應負擔裁判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95,063) 黃文程 68,921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565 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3,565 李基益律師 (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19,012 (應連帶負擔) 李秉祥 李清元 蔡李美雲 李明昌 李明城 李英鑾 李淑惠 李淑卿卿 劉明鴻 劉韻玲 劉韻萍 林怡瑄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85,312) 黃文程 73,226 臺北市 (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6,043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6,043 附表四: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除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新工程處)新台幣103,712元外,其餘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如下附表: 相 對 人 新 臺 幣 李仲光 69,143 張景河 3,722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88,651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072 新北市 (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948 臺北市 (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程處) 0元(二審繳納裁判費113,320-應負擔訴訟費用9,608=聲請人應給付103,712) 李基益律師(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李淵清、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 應連帶負擔39,810 李燕清 344 李慶雲 85 李靜江 344 李尚諺 17 李勝忠 432 李勝華 432 張進在 1,336 李仲文 244 李丕彬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