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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0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聲請人
黃文程 00000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泰興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相對人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00
相對人
李仲光 0000

張景河

李慶雲

李靜江 0000

李尚諺

李勝忠0

李勝華

張進在

李仲文

李丕彬

李淵清

李清元

蔡李美雲

李明昌

李明城 000

李英鑾

李淑惠 0

李淑卿

劉明鴻

劉韻玲

劉韻萍

林怡瑄 0

李燕清

李基益律師即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除外)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四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6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61號及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878號判決確定,主文諭知訴訟費用之第一審先確定部分依第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第二審判決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於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72,223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13,320元(僅000地號、000地號共有人需負擔),應負擔之比例依附表一,應負擔之金額分別依後附表二、附表三,合計確定為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第二審繳納之裁判費,應向聲請人另外請求,如有爭議,應由其另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非本件裁判範圍,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一:當事人及依確定判決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土 地 地 號  當   事   人 應有部分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黃文程 40分之29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0分之3   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80分之3   李基益律師 (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60分之12 (公同共有)   李秉祥    李清元    蔡李美雲    李明昌    李明城    李英鑾    李淑惠      李淑卿卿    劉明鴻    劉韻玲    劉韻萍    林怡瑄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黃文程 120分之103   臺北市 (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240分之17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40分之17 一審確定部分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黃文程 0000000分之69693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李仲光 0000000分之7003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張景河 0000000分之2071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信託登記予星展銀行) 0000000分之13659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0000分之134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  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0000000分之2777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李基益律師 (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0000000分之55562   (公同共有)   李淵清、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李燕清 0000000分之392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李慶雲  0000000分之98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李靜江 0000000分之392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李尚諺 0000000分之18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000地號              李勝忠 0000000分之112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000地號              李勝華 0000000分之112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000地號              張進在 0000000分之336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李仲文 0000000分之94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李丕彬 0000000分之84
附表二: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裁判費:1,192,223元+估價費80,000元=1,272,223元
二、第二審裁判費:
     113,320元(僅547地號、604地號共有人需負擔)
    (一)第二審547地號裁判費:59,723元
    (二)第二審604地號裁判費:53,597元
三、比例為應負擔訴訟費用以該地號分子合計,再依個別負擔之
比例,例如:537地號之黃文程之應負擔之比例為其應負擔之分子
696,934÷分子合計(696,934+70,033+20,714+136,594)×該地號之
訴訟費用37,152=28,013
土 地 地 號 公告地價價額 訴訟費用 當事人 比例 應負擔裁判費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109,000 37,152 黃文程 0.754 28,013    李仲光 0.0758 2,816    張景河 0.0224    832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0.1478 5,49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43,000 6,343 黃文程 0.754 4,783    李仲光 0.0758 481    張景河 0.0224 142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0.1478 93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9,834,000 59,805 黃文程 0.9038 54,053    李仲光 0.0908 5,432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17   103    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0.0036   21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811,000 35,340+ 59,723= 95,063 詳附表三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6,339,000 281,810 黃文程 0.9262 261,012    李基益律師 (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0.0738  20,798 (連帶負擔)    李淵清、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132,000 61,618 黃文程 0.9872 60,828    李燕清 0.0056   344    李慶雲 0.0014    85    李靜江 0.0056   344    李尚諺 0.0003    1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341,000 8,155 黃文程 0.9981  8,139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19    1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215,000 31,715+ 53,597= 85,312 詳附表三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0,264,000 123,235 黃文程 0.7495 92,365    李仲光 0.0753  9,280    張景河 0.0223  2,748    李勝忠 0.0012    148    李勝華 0.0012    148    張進在 0.0036    443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0.1469 18,10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33,376,000 202,976 黃文程 0.8962 181,907    李仲文 0.0012    244    李仲光 0.09  18,268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17    345    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0.0036    731    李丕彬 0.0001     20    李勝忠 0.0014    284    李勝華 0.0014    284    張進在 0.0044    89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9,732,000 424,074 黃文程 0.7713 327,088    李仲光 0.0775 32,866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0.1512 64,120 總  價 209,196,000 1,385,000    
附表三(上訴確定後之一、二審訴訟應分擔之訴訟費用):
應負擔裁判費為:訴訟費用×二審判決附表之應有部分
土 地 地 號  當   事   人 應負擔裁判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95,063)              黃文程   68,921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565   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3,565   李基益律師 (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19,012 (應連帶負擔)   李秉祥    李清元    蔡李美雲    李明昌    李明城    李英鑾    李淑惠      李淑卿卿    劉明鴻    劉韻玲    劉韻萍    林怡瑄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85,312)               黃文程   73,226   臺北市 (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6,043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6,043 
附表四: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除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新工程處)新台幣103,712元外,其餘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之金額如下附表:
      相   對   人     新   臺   幣       李仲光      69,143       張景河       3,722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88,651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072       新北市 (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948       臺北市 (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程處) 0元(二審繳納裁判費113,320-應負擔訴訟費用9,608=聲請人應給付103,712)  李基益律師(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李淵清、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 應連帶負擔39,810       李燕清         344       李慶雲          85       李靜江         344       李尚諺          17       李勝忠         432       李勝華         432       張進在        1,336       李仲文         244       李丕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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