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孫銘仁、黃志彰、許承煬、鄧鴻文
- 原告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豪展投資有限公司法人、鴻展商務有限公司法人、彭啓唐、方博宇
- 被告陳林惠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仁 聲 請 人 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彰 聲 請 人 豪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煬 聲 請 人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文 聲 請 人 彭啓唐 方博宇 前列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豪展投資有限公司、鴻展商務有限公司、彭啓唐、方博宇共同 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 相 對 人 陳林惠美(即陳添丁之繼承人) 陳建宏(即陳添丁之繼承人) 陳建良(即陳添丁之繼承人) 陳麗琴(即陳添丁之繼承人) 陳麗慎(即陳添丁之繼承人) 陳賜榮(即陳添丁之繼承人) 陳賜禎(即陳添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添財(歿)、陳賜祿(歿)、陳林惠美、陳建宏、陳建良、陳麗琴、陳麗慎、陳賜榮、陳賜禎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0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就相對人陳林惠美(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建宏(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建良(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麗琴(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麗慎(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賜榮(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賜禎(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部分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45萬元、12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1 年度存字第598 號、第60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陳林惠美(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建宏(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建良(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麗琴(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麗慎(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賜榮(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賜禎(即陳添丁之繼承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相對人陳添財、陳賜祿部分未執行其財產,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執行判決等影本及同意書、印鑑證明、民事執行處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就相對人陳林惠美(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建宏(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建良(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麗琴(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麗慎(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賜榮(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陳賜禎(即陳添丁之繼承人)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查相對人陳添財、陳賜祿部分於聲請人聲請前(即111 年8 月26日)已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聲請人逕列已死亡之人為本件相對人,當事人不適格,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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