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李岱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聲 請 人 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希富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展精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杜娟華、林昀冀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依本院111 年度聲字第45號及第111 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29萬元(本院111 年度存字第352 號提存事件),其聲請狀載明「聲請人: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翁偉倫律師、羅謙瀠律師」,惟僅有代理人翁偉倫律師、羅謙瀠律師之印文,並無聲請人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亦未提出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26日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委任狀,聲請人迄今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程式尚有欠缺,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