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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7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聲請人
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代理人
羅謙瀠律師
聲請人
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希富
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展精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杜娟華、林昀冀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依本院111 年度聲字第45號及第111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29萬元(本院111 年度存字第352 號提存事件),其聲請狀載明「聲請人: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翁偉倫律師、羅謙瀠律師」,惟僅有代理人翁偉倫律師、羅謙瀠律師之印文,並無聲請人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亦未提出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26日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委任狀,聲請人迄今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程式尚有欠缺,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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