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王思翔、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永雄、詩涵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王思翔 相 對 人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相 對 人 詩涵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原名:芮安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詩涵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原名:芮安電影製作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64 號、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重上字第93號、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87,餘由上訴人詩涵國際娛樂有限公司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159元,應由相對人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 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87即39,288元(計算式:45,159×0.87=39 ,288,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由相對人詩涵國際娛樂有限 公司負擔百分之13即5,871元(計算式:45,159×0.13=5,871, 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