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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聲請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璩大成
代理人
林悟玄律師
相對人
太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黃勝堅」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璩大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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