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2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章榮王伯文蔡子琪

上訴人
龍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侃
被上訴人
許雅晶
訴訟代理人
黃正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190號民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書,並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㈠先位部分:上訴人與原審被告溫芷瑛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9,274元及遲延利息;㈡備位部分:上訴人應交付其公司品牌「SCOTTISH HOUSE」之69,274元等值商品予被上訴人(見原審卷第9頁)。嗣被上訴人於原審民國110年10月15日審理時捨棄備位聲明(見原審卷第117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原審雖誤以簡易程序終結,然不因此變更其為小額訴訟事件之性質,本院自應依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定。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於上訴書狀內具體表明合於前揭規定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前揭事項,逾期未補正提出者,即予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