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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伯文

上訴人
永銘工程行即李洋隆
被上訴人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4 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復已於112 年5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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