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瑞淳、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吳宗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被 告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寶 訴訟代理人 李栢煒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郭子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6至48頁)。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可佐(見本院卷第58至6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