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 上訴人
-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榮聰
- 被上訴人
- 永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裘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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