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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大為

上訴人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聰
被上訴人
永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裘金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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