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 上訴人
-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宇睿
- 上訴人
- 賴朝俊即賴朝俊建築師事務所
- 上訴人
- 廣知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滄榮
- 被上訴人
- 中央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7,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