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宇睿、賴朝俊即賴朝俊建築師事務所、廣知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 上 訴 人 賴朝俊即賴朝俊建築師事務所 上 訴 人 廣知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榮 被上訴人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7,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