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薪蕎國際有限公司、賴湘雅、林誌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4號 原 告 薪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湘雅 被 告 林誌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111年度補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 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