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方鴻愷
- 法定代理人藍立琳
- 原告黃鴻祥、馨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施琦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黃鴻祥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參 加 人 馨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立琳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被 告 施琦容 訴訟代理人 蕭卉羚 吳俊達律師 上一 人 複代理人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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