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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
    李婷婷、姜麗美

  • 原告
    星晟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凌敬勇
  • 被告
    統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星晟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婷婷 代 理 人 凌敬勇 被 告 統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麗美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薌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所訂買賣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然依前開合約書一般條款第24條,業已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52號卷宗第28、46頁),依前揭法 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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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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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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