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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辜漢忠

抗告人
朕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安
抗告人
丁宜良

曾秀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世鵬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5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7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算五日內,提出抗告理由書。

理由

一、按抗告人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雖已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惟未表明抗告理由,核與前開抗告應備程式未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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