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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靖淳

債務人
王聖儒即王家駿
代理人
張全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提出債務人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
  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⒋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民國109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⒍說明債務人擔任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原因、資金來
  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
  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
  事項表、近5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股東或
  董事身分申請)。
⒎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9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09年3月起迄今薪資
  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
  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
  金額。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⒐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⒑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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