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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江哲瑋

債務人
洪智卿
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
  R1)。
2.債務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前置協商,並自陳已於111年8月就上
  開協商毀諾,請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3.請債務人確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其債權人
  ?如是,請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並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4.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09年9月至111年9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
  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對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人之債權,依受償時間先後,列表說明歷次受償及抵充情形
  、抵充後現存實際債權金額。並提出上開兩公司最新一年度之
  資產負債表。
6.請陳報車號:000-000號之汽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如是,請
  陳報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7.債務人自陳以駕駛計程車為生,請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
  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及每
  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例如:油費、保養費),並
  提出相關單據。另應提出自109年9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
  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8.請陳報債務人之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給付金額為多
  少?
9.債務人自109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
  影本。存摺內頁應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影印後提出
  之內頁資料須清晰、完整。
10.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及自109年9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
   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
   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1.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
   之金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
   文件】
12.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權利?如有,請提出該商品、財
   物、權利現在價值之資料。
1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9年9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
   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補助、加班費
   、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任職期間之
   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
   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
   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
   金、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14.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09年9月迄今是
   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
   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
   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
   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6.109年度、110年度、111年繳納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
   金額、綜合所得稅金額之證明文件。
1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8.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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