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鴻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紹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德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璋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琄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李鴻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