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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筠雅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鴻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李鴻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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