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啟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雄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德克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本件破產宣告聲請 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周苡彤 附件: 一、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並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三、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