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義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 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有如附表所示資料,仍須補正,請於文到後7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充記載如下: ㈠本件就商品存貨部分應提出計算之依據及仍有變現可能之證明。 ㈡動產中機器、存貨、原料部分。應載明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發生原因、清償期、有無利息之約定、聯絡方式等。 ㈡就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其應收帳款並未提出其清償及執行情形,並應提出經催告而就其帳款仍有收回可能證明。 、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聲請人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之金額是否僅為聲證12之債務人名冊所計算之金額?如非,則應具體敘明全部破產財團之金額及實際可支配或受清償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