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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玉蕙

聲請人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有如附表所示資料,仍須補正,請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充記載如下:
 ㈠本件就商品存貨部分應提出計算之依據及仍有變現可能之證
    明。
 ㈡動產中機器、存貨、原料部分。應載明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
    及交易市值證明。
、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發生原因、清償期、有無利息之約定、聯絡方式等。
  ㈡就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其應收帳款並未提出其清償
    及執行情形,並應提出經催告而就其帳款仍有收回可能證明
、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聲請人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之金額是否僅為聲證12之債務人名
    冊所計算之金額?如非,則應具體敘明全部破產財團之金額
    及實際可支配或受清償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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