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7號
- 聲請人
-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有如附表所示資料,仍須補正,請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充記載如下:
㈠本件就商品存貨部分應提出計算之依據及仍有變現可能之證
明。
㈡動產中機器、存貨、原料部分。應載明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
及交易市值證明。
、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發生原因、清償期、有無利息之約定、聯絡方式等。
㈡就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其應收帳款並未提出其清償
及執行情形,並應提出經催告而就其帳款仍有收回可能證明
。
、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聲請人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之金額是否僅為聲證12之債務人名
冊所計算之金額?如非,則應具體敘明全部破產財團之金額
及實際可支配或受清償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