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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次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乃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有經濟部民國109年11月12日經授商字第10901201900號函及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於聲請人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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