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9號
- 抗告人
- 合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藍貫仁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破字第9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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