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 上訴人
- 久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己○○○、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參萬伍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