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0號
- 原告
- 徐建忠
- 訴訟代理人
- 丁遵富
- 被告
- 精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1行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