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乙○○、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甲○○、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0頁),上訴人嗣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確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本院卷第94-10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訴人雖稱其因移監致不及購買匯票,請求重新給予繳費單云云,然查,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方式可由其本人申請購買匯票自行郵寄或提供帳號由看守所代為轉匯,作業時間約需2-4個工作天乙情,有法務部○○○○○○○○○○○○○○○○○○○○)111年6 月14日北女所總字第111150051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92頁),足見上訴人雖因借提而移監至臺北女子看守所,仍不影響其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辦理繳納裁判費之事宜,上訴人主張應重發繳費單以辦理繳費云云,核屬無據;至上訴人另稱可由其保管金帳戶扣取裁判費云云,惟本院並無權限逕自上訴人之監所保管金帳戶扣取任何費用,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