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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陳章榮王伯文蔡子琪
  •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 上訴人
    林文雄即帝王餐飲店
  • 被上訴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林文雄即帝王餐飲店 被上訴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上訴人嗣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確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本院卷第32-38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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