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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8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章榮王伯文蔡子琪

上訴人
林文雄即帝王餐飲店
被上訴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上訴人嗣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確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本院卷第32-38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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