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88號
- 上訴人
- 林文雄即帝王餐飲店
- 被上訴人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上訴人嗣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確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本院卷第32-38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