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惠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簡玉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國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相 對 人 簡玉美 林蓁 陳坤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二三一五九號給付租金執行事件,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一年度補字第一三四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23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5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 司)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103年度北院民公寅字第100029號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灣纜網公司)之陸上電信管道及光纖資產(下稱電信管道等) 、存款債權等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23159號給付租金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23159號執行事件)受理中,相對人簡玉美聲請對台灣纜網公司之電信管道等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即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3322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53322號執行事件)併入系爭23159號執行事件, 相對人林蓁、陳坤維則聲明參與分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電信管道等(下稱系爭動產)業經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0年5月15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為變更、移轉等一切處分行為,並定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拍賣,惟系爭動產為聲請 人所有,聲請人並已具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案列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346號,下稱系爭訴訟)。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願提供系爭動產鑑定總 價新臺幣(下同)963萬9,048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請准裁定停止系爭23159號執行事件中就系爭動產之 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台電公司持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台灣纜網公司之電信管道等、存款債權等強制執行,由本院以系爭23159號 執行事件受理中,簡玉美聲請之系爭53322號執行事件併入 系爭23159號執行事件,相對人林蓁、陳坤維則聲明參與分 配。台灣纜網公司之電信管道等財產及系爭動產業經民事執行處於110年5月15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為變更、移轉等一切處分行為,並定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拍賣,且聲 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系爭訴訟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23159號執行事件卷宗、系爭 訴訟卷宗確認無誤。而聲請人所提系爭訴訟,並非顯無理由,且倘若繼續執行,致系爭動產遭拍定,勢難回復原狀,堪認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故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停止系爭23159號執行事件中關於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所受之損害,應以延宕拍賣系爭動產所得價金期間相當於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害為度,而系爭動產經民事執行處囑託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價值約為965萬元(見上開第23159號卷卷五內之鑑定報告及法院擬核定之底價)。而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依兩造爭執難易程度,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預估系爭訴訟事件可能經過之訴訟期間約為4年4個月,並按法定年息5%計算,則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965萬元之強制執行程序,致未能即時 受償可能所受之損害額為209萬1,000元【計算式:965萬元×5%×(4+4/12)=209萬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其 他可能產生之費用,爰酌定擔保金215萬元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110年度司執字第023159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預定111年11月16日公開拍賣) 標別2 陸上電信管道及光纖-TIGC-A024分段 標別4 陸上電信管道及光纖-TIGC-A039~TIGC-A055分段 標別5 陸上電信管道及光纖-TIGC-A056分段 標別7 陸上電信管道及光纖-TIGC-A067~TIGC-A070分段 標別8 陸上電信管道及光纖-TIGC-A071~TIGC-A074分段 標別10 陸上電信管道及光纖-TIGC-A081~TIGC-A087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