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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蔡志宏張新楣趙彥強

聲請人
柯裕祥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台灣勝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45號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五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請律師詳看由無再審之機會,爰聲請交付本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45號清償借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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