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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麟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
被告
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崎隆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依兩造間之買賣及承攬之混合契約,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111萬3,118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取回放置於原告處的模具,核其起訴之經濟目的同一,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僅擇其一定之,而原告就請求被告取回模具所得受之利益,通常不超過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所得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1萬3,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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