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號
- 原告
- 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鴻麟
- 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銘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敬文律師
- 被告
- 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崎隆
- 訴訟代理人
-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依兩造間之買賣及承攬之混合契約,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111萬3,118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取回放置於原告處的模具,核其起訴之經濟目的同一,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僅擇其一定之,而原告就請求被告取回模具所得受之利益,通常不超過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所得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1萬3,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