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即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莊文玉律師 呂函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4,3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