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號
- 原告
- 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即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莊文玉律師
呂函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4,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