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禾詰企業有限公司、溫宜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禾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宜玲 訴訟代理人 劉于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041,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 納500元,尚欠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祐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