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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江哲瑋

原告
禾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宜玲
訴訟代理人
劉于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1,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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