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0號
- 原告
- 禾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宜玲
- 訴訟代理人
- 劉于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1,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