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江景平、潘榮璋、潘子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景平 被 告 潘榮璋 追加被告 潘子乞 潘榮豊 潘美瑛 潘秋月 潘榮鴻 潘榮聰 潘玲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回復原狀請求權,係屬其固有之權利, 與代位權係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者不同。債權人以一訴依該條第1項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請求回復原狀,係欲達成使其債權獲得清償之單一經濟目的,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之訴訟標的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 撤銷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所為詐害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而其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萬7,684元(9,840,122+1,857,562,計算式詳如 附表一、二所示),較其主張對被告之債權額2億657萬5,100元 為低,揆諸上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撤銷之標的價額即1,169萬7684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一 編號 土地標示 11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面積(平方公尺) 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面積×遺產之權利範圍×被告之應繼分) 土地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54,000 24,339.00 154000×24339×784/100000×1/8 3,673,242 2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6,100 30.00 6100×30×366/100000×1/8 84 3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6,100 1,325.00 6100×1325×366/100000×1/8 3,698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8,000 17.00 118000×17×186/10000×1/8 4,664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234,000 1,856.00 234000×1856×186/10000×1/8 1,009,757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100 2,298.00 6100×2298×366/100000×1/8 6,413 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100 1,390.00 6100×1390×366/100000×1/8 3,879 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100 22.00 6100×22×1/1×1/8 16,775 9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97,263 45.00 97263×45×1/2×1/8 273,552 1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97,263 45.00 97263×45×1/2×1/8 273,552 1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97,263 45.00 97263×45×1/2×1/8 273,552 1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470 10,598.82 470×10598.82×1/1×1/8 622,681 13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470 3,911.47 470×3911.47×1/1×1/8 229,799 14 桃園市○○區○○段0地號 59,500 13,595.79 59500×13595.79×163/100000×1/8 164,823 15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地號 900 1,566.00 900×1566×1/1×1/8 176,175 16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 900 78.00 900×78×1/1×1/8 8,775 17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地號 900 7,042.00 900×7042×1/1×1/8 792,225 18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 900 10.00 900×10×4/5×1/8 900 19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 900 7,244.00 900×7244×1/1×1/8 814,950 20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 900 6,992.00 900×6992×1/1×1/8 786,600 21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 900 5,502.00 900×5502×1/1×1/8 618,975 22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 900 145.00 900×145×1/1×1/8 16,313 23 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地號 900 611.00 900×611×1/1×1/8 68,738 總計 9,840,122 附表二 編號 建號(門牌號碼)及面積 建物價值 計算式(建物價值×遺產之權利範圍×被告之應繼分) 建物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面積:總面積179.4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陽台8.29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7.21平方公尺;露台27.39平方公尺;花台0.46平方公尺;避難室兼停車場34.51平方公尺 4,338,478 見本院卷第88頁 0000000×1/1×1/8 542,31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面積:總面積84.5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停車場13.24平方公尺、地下層84.5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9.14平方公尺(601.39×152/10000,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3,158,134 見本院卷第90頁 0000000×1/1×1/8 394,767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15樓) 面積:總面積78.7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陽台8.35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69.63平方公尺(46422.68×150/100000,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7,363,880 見本院卷第92頁 0000000×1/1×1/8 920,485 1,857,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