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思擁創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思潔、田原芳、朱易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思擁創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潔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詠淳 被 告 田原芳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 被 告 朱易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為:㈠確認原告與被告朱易凡間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訂立之房租租賃契約關係不存在。㈡確認原告與被告田原芳間於111年6月7 日所訂立之房租租賃契約關係不存在。㈢被告朱易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3,7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9,0 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查,原告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均係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0樓之0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約請求確認租賃 契約不存在,惟其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即在系爭房屋租賃契約關係不存在後,而得拒絕履行給付租金之義務,是應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 租賃契約,每月租金為4萬3,888元,租期2年,故權利存續期間 之租金總額為105萬3,312元(計算式:43,888×12×2=1,053,312),未逾系爭房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現值246 萬6,203元,故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5萬3,312元,另原告聲明第三項、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1萬3,776元、30萬9,052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7萬6,140元(計算式:1,053,312+113,776+309,052=1,476,14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