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2號
- 原告
- 吳以勒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微傑
- 兼法定代理人
- 巫曉涵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計算式:1,980,000+300,000+300,000=2,58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