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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2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吳以勒
兼法定代理人
吳微傑
兼法定代理人
巫曉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計算式:1,980,000+300,000+300,000=2,58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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