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吳以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吳以勒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微傑 巫曉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計算式:1,980,000+300,000+300,000=2,58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