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吳樹煌
- 原告和順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和順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健裕即健帝室內裝修工程行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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