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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吳樹煌

  • 原告
    和順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和順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健裕即健帝室內裝修工程行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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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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