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薪蕎國際有限公司、賴湘雅、林誌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薪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湘雅 被 告 林誌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68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