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2號
- 原告
- 星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屠柏翔
- 訴訟代理人
- 鄭鈞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光旅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2,000元本息,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9月7日之臺灣銀行現今賣出匯率31.2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806,4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3,80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