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0號
- 原告
- 永春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太平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敏律師
- 被告
- 林文謙
林文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即請求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計算式:351,151(元/平方公尺)(即系爭614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5(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614地號土地之面積)≒526,7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即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伍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