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永春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平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告
林文謙

林文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即請求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計算式:351,151(元/平方公尺)(即系爭614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5(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614地號土地之面積)≒526,7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即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伍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