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美粒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美粒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謨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豪律師 被 告 陳世鎮 陳世上 陳世錦 陳壽美 陳美華 陳美珠 張家斌 張偉森 芳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斌 被 告 李鴻隆 陳麗美 呂柏宗即呂詹金桂之繼承人 呂柏松即呂詹金桂之繼承人 呂淑梅即呂詹金桂之繼承人 呂淑敏即呂詹金桂之繼承人 呂汶錚即呂詹金桂之繼承人 呂孟珊即呂詹金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 稱280-1地號土地、281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依上開條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34,71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69,31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葉乙成 附表: 一、就280-1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16,086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1,222.94㎡×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6 3,044元/㎡×原告應有部分1/12(張謨新應有部分197/20000+ 美粒有限公司應有部分4409/60000=1/12)=16,616,086元, 元以下4捨5入】。 二、就281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18,625元【計 算式:土地面積1,925.06㎡×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66,792元/㎡×原告張謨新應有部分393/10000=12,618,625元,元以 下4捨5入】。 三、綜上,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234,711元(計算式:16,616,086+12,618,625=29,234,7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