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
- 原告
- 美粒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謨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柏豪律師
- 被告
- 陳世鎮
- 被告
- 陳世上
- 被告
- 陳世錦
- 被告
- 陳壽美
- 被告
- 陳美華
- 被告
- 陳美珠
- 被告
- 張家斌
- 被告
- 張偉森
- 被告
- 芳晨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斌
- 被告
- 李鴻隆
陳麗美
呂柏宗即呂詹金桂之繼承人
呂柏松即呂詹金桂之繼承人
呂淑梅即呂詹金桂之繼承人
呂淑敏即呂詹金桂之繼承人
呂汶錚即呂詹金桂之繼承人
呂孟珊即呂詹金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280-1地號土地、281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依上開條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34,71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6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就280-1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616,086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1,222.94㎡×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6
3,044元/㎡×原告應有部分1/12(張謨新應有部分197/20000+
美粒有限公司應有部分4409/60000=1/12)=16,616,086元,
元以下4捨5入】。
二、就281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18,625元【計
算式:土地面積1,925.06㎡×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66,792
元/㎡×原告張謨新應有部分393/10000=12,618,625元,元以
下4捨5入】。
三、綜上,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234,711元(計算式
:16,616,086+12,618,625=29,234,7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