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劉育琳
- 原告許洲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許洲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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