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71號
- 原告
- 李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安玉婷律師
- 被告
- 牧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常富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召開之111年度股東常會所為減資彌補虧損案之決議,該訴訟標的並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無從衡量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而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