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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江哲瑋
  •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 原告
    巨盛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巨盛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訴訟代理人 吳品蓉律師 林明忠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母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9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僅繳 納500元,尚欠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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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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