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
- 原告
-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婉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66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802,370元確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55,337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0元外,尚應補繳4,145,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