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婉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66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802,370元確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55,337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0元 外,尚應補繳4,145,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