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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柏仁

原告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66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802,370元確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55,337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0元外,尚應補繳4,145,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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