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2號
- 原告
- 元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燕山
- 被告
- 正文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立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341元,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