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東洋工程有限公司、蘇清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0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 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忠改